恭喜!劳务费发票,大厅不再征收个税!
上传时间:2019-06-03 16:25:08浏览:1693
内容摘要:山东省税务局也发文了,自然人到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大厅不再征收个税!
山东省税务局也发文了,自然人到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大厅不再征收个税!
一、提醒
1、自然人到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大厅不再征收个税!并不是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需要支付方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
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1、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3、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三、疑问
山东省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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