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广告投放渠道不同,增值税税负也不一样!
上传时间:2019-08-15 11:56:12浏览:1535
内容摘要:无数商家借助广告取得了成功的案例,使得广告地位和作用得到越来越多商家的认可和重视。注意,广告投放渠道不同,增值税税负也不一样!
投放渠道一
广告投入委托某一般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来投放,可以取得广告公司开具属于“现代服务”的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
投放渠道二
广告投入自己租赁户外墙面或者电梯来投放,可以取得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9%。
投放渠道三
广告投入自己租赁户公交车车体来投放,可以取得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3%。
提醒一下:广告费注意税前扣除限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无年数限制)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