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比对新规 防范税务风险!
上传时间:2018-03-08 14:04:35浏览:2257
内容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将原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规程》),延迟到5月1日实施。《规程》顺应了营改增以后的新特点、新形势,延期实施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系统调试、基层业务人员培训、纳税人宣传辅导等准备工作。目前来看,《规程》中有许多变化需要重点关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将原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规程》),延迟到5月1日实施。《规程》顺应了营改增以后的新特点、新形势,延期实施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系统调试、基层业务人员培训、纳税人宣传辅导等准备工作。目前来看,《规程》中有许多变化需要重点关注。
1、规范不征税开票行为
营改增后,不征税开票这一全新开票模式应运而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正向列举了目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12种情形。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首次明确不征税开票的规范开具办法。公告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增设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这种变化,《规程》完善了不征税开票的申报对比规则。《规程》第五条规定,“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因此,纳税人应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等文件要求,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针对发生不征税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正确选择以数字6开头的不征税编码项目;同时,发生征税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切不可错误选择不征税编码项目,继而导致比对异常,影响办税效率。
2、及时办理优惠备案
《规程》增设了“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比对项目。《规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在《规程》出台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也就是说,之前备案类减免税可以在申报的同时备案,也可以在申报期后备案。但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全文废止了2015年第43号公告。
因此,之前与《规程》规定有冲突之处的2015年第43号公告已全文废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比对前办结优惠备案,以免影响当期申报比对。此外,《规程》还制定了“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这一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因为优惠备案尚未办理而造成申报比对异常的,可以解锁清零,无须启动异常比对流程,继而流转下一岗位核实。
3、异地税款纳入比对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纳税人按规定异地预缴税款不在少数,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预缴税款,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亦明确上述税款填列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及附表四中。《规程》出台之前,受制于金三系统限制,跨省、跨市的异地入库税款填列在报表中,但大多并未实际比对。
《规程》第四条明确比对信息范围,其中包括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第五条明确申报比对规则,其中包括预缴税款比对,亦即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因此,在《规程》实施后,异地税款将纳入比对。涉及异地税款入库的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入库信息在企业内部及时、准确传递以及增值税申报表的正确填列,避免因内部信息传递滞后、报表栏次错误填列等原因造成比对异常。
4、特殊企业适用特殊规则
《规程》针对特殊企业也有特殊规定。例如,《规程》第五条明确:“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在日常工作中,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大多采取预征率模式缴纳增值税,报表、发票、缴税无法一一对应,也就无从谈起票表税比对。但这并不代表汇总纳税纳税人可以放松对发票开具、报表填列的规范要求,相关企业仍应规范开具发票,同时在总、分机构间及时传递销项、进项信息,准确填列增值税申报表。此外提醒总、分机构纳税人应在申报前报送总、分支机构全部信息,在金三系统中准确、完整登记。
5、提速异常比对处理
过去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时,设置前台申报岗、异常比对处理岗和复核岗三个岗位,流程亦较为烦琐。《规程》规定仅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一个岗,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税控设备解锁,无法解除异常的,再交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如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6、后续变化及时关注
《规程》明确“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规程》并没有全国“一刀切”,各地可以针对本地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比对规则。
因此,纳税人应持续关注所在省份近期可能自主出台的比对规则,对照范围、资料、流程、规则,准确办理日常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纳税人应及时更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客户端,及时升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库为最新版本,准确选择编码,填列发票栏次内容,规范日常开票行为。
《规程》的出台,紧跟当前税务部门“放管服”的新形势,紧密贴近营改增时代开票新特点,看似简简单单的一个发票、报表、税款三方比对规程,实则蕴含了规范开具发票、严格报表填写、提速纳税申报、提升纳服质效的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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