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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处理?工伤医疗政策解读来了→

上传时间:2023-02-16 12:01:00浏览:1453

内容摘要: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职工送往医院治疗,那么,工伤医疗方面有哪些政策?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工伤医疗方面常见的政策和业务,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职工送往医院治疗,那么,工伤医疗方面有哪些政策?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工伤医疗方面常见的政策和业务,一起来看看吧!

问:治疗工伤的医院有限制吗?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工伤定点医院名单可以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hrss.xm.gov.cn/)查询。

问:治疗工伤在用药、诊疗方面有限制吗?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已公布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的核定标准参照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治疗工伤确需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协商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什么是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

答: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经审批通过后职工可以直接至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持社会保障卡和告知医院已申请统一结算)。

工伤定点医院对职工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在职工出院和工伤认定后由社保中心和工伤定点医院统一结算。

简单点说就是符合条件的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无须垫付,直接由社保中心和工伤定点医院结算

统一结算办理途径

1、线上办理(只能由用人单位申请)

工伤认定前:

未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的,用人单位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备案进入办理。

工伤认定或事故报备后:

用人单位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进入办理。

2、线下办理

工伤认定前:

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工伤事故备案表)和《厦门市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至工伤认定或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工伤认定后: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可提交《厦门市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至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想回老家治疗怎么办理?

答: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想返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治疗,或长期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的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可向社保中心提交《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选择工伤或医保定点医院,经同意后作为本人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所需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就诊医院属于福建省内工伤定点医院的,无须申请,可直接回去治疗。

问:什么是转诊转院?

答:与异地居住就医不同,转诊转院系指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社保中心同意后,可到本市以外的境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转诊转院与异地居住就医相比,除了申请条件不同以外,享受待遇也不同。异地居住就医只可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转诊转院还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交通、食宿费。

问:第三人导致的工伤事故,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按责任足额赔付后,仍有部分未得到赔付的,在符合工伤保险三项目录的范围内,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符合先行支付规定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 

问:有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

❶ 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

❷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❸ 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有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

❹ 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治疗或达到出院标准经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❺ 未经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❻ 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关键词:工伤医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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