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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税关于委托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上传时间:2018-03-23 15:29:59浏览:2933

内容摘要: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代开发票金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代开发票金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代开发票

自2018年3月7日起,自然人在受托第三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关键词: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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