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时缴了个税,就不要代扣代缴了吗?
上传时间:2018-07-26 09:02:59浏览:1858
内容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规定:对于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已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对此类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及其他有代征资格单位代开发票环节已按1.5%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可以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某培训机构支付讲课老师一次性报酬含增值税41200元,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
1.代开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附加率12%)
增值税应纳税额=41200/(1+3%)*3%=1200元
附加应纳税/费额=1200*12%=144元
2.代开发票时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开票金额*1.5%=41200/(1+3%)*1.5%=600元
3.全额扣缴按照劳务报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全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144)*30%-2000=7565.44元
4.支付单位(培训机构)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7565.44-600=6965.44元
5.提醒
(1)按照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上述案例2019年1月1日后如何计算,真的不知道哦!
(2)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利息等所得(不含房屋租赁和转让使用过的物品),是否适用“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相同,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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