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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上传时间:2019-01-07 10:40:50浏览:1725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与原来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有何区别呢?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与原来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有何区别呢?

企业“黑名单”门槛降低,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失信范围!

1、名称增加“失信”二字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更能体现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特点,也更便于各部门衔接。

2、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就进“黑名单”

《办法》修改了逃避缴纳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标准由原来“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逃避缴纳欠税10万元以上,即可列入“黑名单”,税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3、走逃(失联)这一套行不通啦

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逃避检查,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办法》出台后,这一套就行不通了!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范围,也就是企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以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

其中“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同时,走逃(失联)企业也被纳入信用救济范围。

4、不必担心身份被违法企业冒用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

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5、信息变化将及时变更

为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新增第十条信息更新内容,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6、公布时限延长至3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温馨提醒: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案件公布标准被分为9类: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办法》处理。

关键词:企业“黑名单”纳税人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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