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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解析,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速看~~

上传时间:2019-04-04 11:19:24浏览:1818

内容摘要: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一般纳税人又有一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不要错过!不要错过!不要错过!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一般纳税人又有一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不要错过!不要错过!不要错过!

税务解析,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4号公告),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简单理解:

这个转登记政策就是“日期再延长”、“范围再扩大”。

“日期再延长”→转登记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范围再扩大”→包括了符合条件的营改增纳税人

广告公司老王有疑问:

问:我2018年开了家广告公司(营改增行业),为了业务需要,开业后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结果生意不咋地,听说现在出了可以转小规模的政策,我来打听一下符合条件不?

答:按照2019年4号公告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可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的话,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同时,您在转登记后,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哦。

问:但是我的广告公司是在2018年10月开业的,没到12个月,该怎么算啊?

答:没问题,可以通过计算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所以,只要估算后您的累计销售额(不含税)没有超过500万,就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问:我想起来了,我的广告公司因为生意不好,我去年12月把公司名下的一套店铺给卖掉了,卖了250万。我去年最后一季度广告公司名下加上卖掉店铺的钱一共收入了300万,换算下来一年岂不是超过500万了,转不成小规模咯?

答:根据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你卖掉店铺的行为属于偶然发生,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所以,估算下来,您依旧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的。

问:渝小税,今年年初税务机关对广告公司进行评估,说我2018年11月份应该调增销售收入10万元,但这个税我是1月份补交的,这该怎么算啊?

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所以,你调增的收入应该记入累计销售收入。但是因为你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估算后的累计销售额依然不足500万,所以您还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

问:2018年10月1日,我还同时成立了一个旅游公司(旅行社),适用差额征税。别看生意挺好,一个季度也做到了200万元,但是扣除支付给下家的各种费用,实际到手也就50来万,这个旅游公司能办理转登记不?

答: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因为你旅游公司差额扣除前一个季度的销售收入已经达到200万,换算下来按年有800万,超过500万这个标准,所以不能办理转登记。

请记住:

适用差额征税的企业,是按扣除前的销售收入确定是否可以办理转登记。

问:嗯,旅游公司看样子确实办理不了转登记了,但是我前些年还办了个不锈钢小型加工厂,因为下家一直要求我按适用税率开具专票,所以我2018年就没办理转登记。现在想想还是要办理转登记,可是年初进了很多原材料,留抵大得很,我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这些留抵能不能退啊?如果不能退又该怎么处理啊?

答:嗯,这个问题有些复杂。除特殊规定外,留抵是不能退的。

但是在办理转登记手续后,你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待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抵扣。

简单理解,这些留抵现挂在账上,等你有一天生意越做越大,再升格成为一般纳税人时,这些留抵可以再拿出来用,就是这么简单。

不过给你一个建议,你可以进行一个评估,因为执行选择一般计税未必税负一定会比简易征收高。选择是否办理转登记主要还是取决于您的进项发票取得情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市场需求。

问:那我这个不锈钢加工厂,假设2019年2月15日办理转登记手续,结果3月份、4月份都发生了销货退回,那咋办啊?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简单理解:形成多缴,后期抵减;形成少缴,账上能抵减的抵减,不能抵减的补缴税款。

问:嗯,渝小税,我那个不锈钢加工厂偶尔还有点出口小业务,办理转登记后有啥子影响不?

答: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问:那我这几个公司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简单理解:设备不变,税率变成征收率。

老王的疑惑解开了,您看后心里是不是早就有答案了?那就赶紧办理转登记吧!

关键词:税务解析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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