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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违约金和利息,账务税务事项如何处理?

上传时间:2018-02-24 09:44:32浏览:2350

内容摘要: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那么作为债务人,要做什么账务和税务处理呢?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那么作为债务人,要做什么账务和税务处理呢?

债务人

债务人攻略

案例一

青蛙公司向蝴蝶公司买了一批帐篷,购买价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青蛙公司入账时应作:

借:存货100

贷:应付账款——蝴蝶公司100

如果青蛙公司延期付款,被蝴蝶公司收了违约金5万元怎么办?

如企业因应付账款产生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产生的上述费用可以计入存货的成本中。

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结转成本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处理 | 上述利息等费用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账务处理 | 对于产生的上述延期付款利息等费用,企业支付时作:

借:存货5

贷:银行存款5

如果青蛙公司确实无法偿付该笔借款,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 如果该笔应付账款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将其作为其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 | 账务处理时,企业可以作:

借:应付账款——蝴蝶公司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案例二

青蛙公司向蝴蝶公司借了一笔1000万元的短期借款,年利率4%,按季支付。青蛙公司入账时应作:

借:银行存款1000

贷:短期借款——蝴蝶公司    1000

按季度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10

贷:银行存款10

青蛙公司支付的上述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并不意味着全部的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企业的利息支出应该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扣除。

例如上例,如果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2%,则青蛙公司每个季度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为1000*2%*1/4=5(万元),超出部分的5万元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青蛙公司支付利息后,如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5.……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即使企业取得了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支付的利息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等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青蛙公司该笔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不同的借款情况要怎么处理。

情况一:关联方借款

假设蝴蝶公司不是金融企业,且持有青蛙公司的权益性投资400万元,也就是说,蝴蝶公司是青蛙公司的关联方。这种情况下,青蛙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规定标准是多少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在上例中,蝴蝶公司持有青蛙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则青蛙公司每个季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部分计算的基数应为400*2=800(万元),超过的20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情况二:自然人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关联方 |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样适用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非关联方 | 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非关联方借款利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情况三:投资未到位产生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键词:账务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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