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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注意啦!

上传时间:2024-06-14 15:16:52浏览:1832

内容摘要:近年来,零工经济发展方兴未艾,催生了大量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一种新型人力资源服务模式,其灵活性和低成本优势适应了部分企业降本增效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就业市场。但同时,灵活用工平台的出现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挑战,税务机关难以对业务交易环节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零工经济发展方兴未艾,催生了大量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一种新型人力资源服务模式,其灵活性和低成本优势适应了部分企业降本增效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就业市场。但同时,灵活用工平台的出现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挑战,税务机关难以对业务交易环节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平台

灵活用工平台是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的商事主体,主要基于网络平台,服务于具有特定能力的独立自主劳动者,以碎片化任务为工作内容,劳动者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灵活,最大程度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供需匹配。灵活用工平台一般会设立税源地公司并获得委托代征资质,从而开展灵活用工业务。

灵活用工平台能够推动劳动力需求方与供给方的信息契合,缓解了用工单位劳动力需求波峰波谷的压力,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已有61.14%的企业在使用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已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用工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

二、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

灵活用工平台具有零散、流动性极大的特点,平台交易呈现碎片化、虚拟化和跨区域的特征,税务机关难以对业务交易环节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部分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逃税等税收风险。

认定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时,应结合平台具体业务类型等进行准确界定,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区分平台虚假业务与灵活用工业务。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监管漏洞,通过进行虚构业务、变换业务类型等形式,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审查用工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灵活用工平台从事灵活用工业务时,虚开发票的,也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识别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相关用工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

第三,区分灵活用工资金与非灵活用工资金。属于灵活用工资金,有实际用工行为,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发票的,无法认定为虚开行为,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有序引导与合理规范灵活用工平台的发展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涉税风险较大,灵活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许多生产服务流程被分解,涉及的涉税主体数量庞大又分散,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作为劳动市场领域的新事物,应积极引导灵活用工平台合法经营。

第一,完善灵活用工税收征管体系,引导灵活用工模式从粗放发展向合规经营转变。第二,实现数据共享与信用监管有效协同,明确灵活用工平台信息共享义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拓宽宣传渠道,从多维度开展企业合规普法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为灵活用工平台与劳动者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关键词:灵活用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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