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后,客户要求公司赔钱,这笔钱到底谁来出?
上传时间:2018-05-22 11:22:39浏览:2455
内容摘要:进入5月后,原执行17%和11%税率的应税行为,调整为16%和10%。虽然只有“一点”改变,但是对公司合同的执行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金额比较大的合同,如果客户觉得吃亏了,那这笔钱应该由谁来出呢?
进入5月后,原执行17%和11%税率的应税行为,调整为16%和10%。虽然只有“一点”改变,但是对公司合同的执行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金额比较大的合同,如果客户觉得吃亏了,那这笔钱应该由谁来出呢?这并不是一个笑话,而是一些行业正在发生的事实。
真实的案例:
A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合同总额为1170万(含17%增值税),B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发货。则B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但是A公司不干了,为什么呢?
以17%的税率计算,即:商品的总价(价税合计)=商品金额+商品金额*17%=商品金额*(1+17%)
合同总额为1170万(含17%增值税),那么货物的金额为1170/(1+17%)=1000万元
按16%的税率执行,总价应为:1160万,价格差了10万元。
于是A公司就要求B公司在两种方案选择一种:
1)开具17%税率的专票,并且说“5月1日后可以开税率17%或11%的发票”;
2)开16%的专票的话,要少付给B公司10万元
B公司就犯难了,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才好呢?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第一种方案,如果B公司开具17%税率的专票会怎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可知,上述案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不管是正常开具还是补开发票,都应当按照新适用税率16%或10%开具。
那么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
根据“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可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11日,因此B公司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并没有问题。
但是A公司要求开17%税率的专票怎么办?而且即使开给A公司,取得的17%税率专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还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虚开发票风险。
看来第一种方案的税务风险还是挺高的,那么第二种方案呢?B公司肯定不愿意了,合同都已经白纸黑字签下来了,而且国家税率调整也是不可抗力因素,凭啥要少给10万元?
纳税义务具体要怎么来判定呢?
看了上面总结的表格,细心的小伙伴一定会发现一个关键词“纳税义务”,简单来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那么问题来了,我究竟要怎样判断纳税义务呢?如果有个总结就好了,不用着急,小编已经给你整理好了,看完后就彻底懂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2、 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具体怎样判断纳税义务发生?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4、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5、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7、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8、转让金融商品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9、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所以作为销售方应该开具的是16%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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